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1-08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225

【导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5〕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能源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民航各分支机构,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

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办理的工程保证保险,可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

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省工资保证金制度。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额不明确的,以承建项目投资概算作为计算依据。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内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工程起存储比例降低至1.5%。

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开工工程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至0.5%;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其新开工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工资拖欠是指用人单位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条 已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措施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改正后20个工作日内,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2%的存储比例补足。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至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比例提高至4%。

因工资拖欠导致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的,其存储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所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的经办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存储业务前,需要核算工资保证金应存金额,咨询可享受的减免优惠政策的,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金额核算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保函存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保函正本送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保函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第十一条 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银行账户的工资保证金现金,若工程仍然在建,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正在处理的,存储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额置换存储的现金。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退还)申请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返还(退还)工资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存的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业务推行网上审核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通过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访问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申请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和退还相关事项,经办银行向平台推送工资保证金开户、存储、支取、销户及保函等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原有政策规定存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银行账户的工资保证金现金,其动用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骗取套取、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本办法执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金额核算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退还)申请表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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