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5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积分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规〔2024〕6号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积分评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
成都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信用积分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信用积分评级管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的情况,对机构运用扣分和加分办法进行积分,并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成都市内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机构及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蓉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本信用积分评级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构信用积分评级的组织协调、制定评级管理办法、推动积分评级工作实施和评级结果运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人社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信用积分评级的具体实施、异议处理、结果运用等工作。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本市机构的,由总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市)县负责具体实施积分评级,分支机构所在区(市)县配合。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市外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区(市)县负责实施积分评级。
第五条 信用积分评级管理应当遵循依据事实、公平公正、定期评价、分类监管原则。
第二章 积分依据及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积分评级主要依据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履行职责、公共服务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机构在经营服务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扣分信息主要依据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以及人社部门对机构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处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其他书面材料。加分信息主要包括诚信履诺、荣誉表彰等信息。
第七条 在信用积分评级中加强对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扣分信息由区(市)县人社部门收集以及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及时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并实施扣分。加分信息由机构向属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加分材料,经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并实施加分。
第三章 积分标准及评级规则
第八条 积分评级工作按自然年度开展,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评级周期,以10分为基础分,对违规失信相关行为进行扣分,对诚信履诺、表彰荣誉等给予加分。积分评级工作原则上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同步开展。区(市)县人社部门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一自然年度的机构信用积分和评级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B、C、D、M六级。最终分值13分(含)以上为A+级;最终分值11—12分为A级;最终分值6—10分为B级;最终分值1—5分为C级;最终分值0分的,以及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定为D级;评级年度内未开展业务、且无扣分情形的定为M级。对评级年度内有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但尚无处理结果的,待处理结果确定后再予评级。
第十条 同一违规违法行为符合多个扣分情形的,按照扣分分值最高的情形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生1次扣1分: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被投诉至人社部门,经核实为有效不诚信投诉问题被调解处理的,每2次扣1分;
(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被人社部门约谈;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
(四)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第十二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生1次扣2分: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给予罚款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被相关部门书面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生1次扣3分: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给予罚款1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处以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因人力资源服务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含)以上;
(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三)使用欺诈、暴力、胁迫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四)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
(五)拒不履行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六)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
(七)因人力资源服务违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八)行政许可事项中虚假承诺;
(九)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
(十一)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机构或机构相关负责人被追究责任;
(十二)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严格履行诚信承诺且年度内无有效投诉举报和违规违法情况,加1分;
(二)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诚信示范机构,加1分;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骨干企业、诚信示范机构,加2分;全国人力资源服务龙头骨干企业、诚信示范机构,加3分;
(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A级,加1分;
(四)获得区(市)县党委、政府或成都市市级部门(单位)荣誉表彰,每项加1分;获得成都市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单位)的荣誉表彰,每项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荣誉表彰,每项加3分;
(五)参加有关部门主办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竞赛活动获得奖项,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
第四章 分类监管及应用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根据积分评级情况,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促进机构诚信服务、诚信经营。
第十七条 积分评级结果面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信用监管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相关部门推送分级分类监管情况。
第十八条 对A+级机构实施以下措施:
(一)优化检查方式,在下次评级前可不纳入全市人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在人社部门实施的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优先推荐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就业活动等,加大宣传推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A、B、M级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管。按照常规比例、频次进行监管检查。
第二十条 对C、D级机构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依法实施严管;
(二)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遵守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不得参评人社部门实施的各类评优评先;
(四)在结果公布时提示“存在诚信风险”;
(五)D级机构在下一个评级年度,不得评为A级(含)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级年度内未及时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及时补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信用等级。人社部门对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机构在下次评级前因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扣分情形的,应按照扣分后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积分评级结果由区(市)县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公示期间若机构对积分评级结果有异议,可向作出评级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相关证据,区(市)县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机构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加分,并定为D级。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积分评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