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6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53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浏阳、宁乡、望城金融监管支局:
为进一步提升数字治欠能力,确保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控预警平台)数据完备、功能完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省监控预警平台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级集中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设和完善省监控预警平台,供全省各级统一使用,市州、县市区不得开发、使用其他监控预警平台。各市州可结合工作实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在省监控预警平台中增加本地化功能。
(二)实时共享原则。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工程项目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息、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等数据,通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实时向省监控预警平台传送,确保满足动态监管要求。
(三)联动处置原则。省监控预警平台根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推送的数据,对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测并产生预警,按照工程项目的属地管辖由市州或县市区人社部门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进行联动处置。预警的种类、规则及处置要求动态调整。
(四)兼容开放原则。省监控预警平台应满足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要求,并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在依法依规保障数据安全、信息保密的前提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也可以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方开发的其他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二、工作措施
(一)推送全部项目。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所有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本行业的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行业平台),并由行业平台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数据,或由省监控预警平台向行业平台抓取数据,各行业平台不得设置门槛截留项目。今后新增的工程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复开工报告的,应在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前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或由省监控预警平台抓取数据。
(二)确定项目管辖。工程项目纳入省监控预警平台监管后,市州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省监控预警平台上确定该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辖属地。有特殊情况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在30日内确定管辖属地。
(三)完善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信息、施工分包(承建)单位信息等4类34项数据指标(详见附件)。省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项目应包括以上全部数据指标,确有缺项的,应在纳入省监控预警平台监管后30日内补充完善。
(四)完善用工信息。用工信息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农民工进出场及考勤信息、农民工劳动合同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等4类22项数据指标(详见附件)。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为联合体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为中标联合体的牵头人,下同)要及时采集上述信息并录入行业平台,再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或由省监控预警平台抓取。其中,农民工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信息的推送或抓取时间不应晚于本人进场时间;进出场及考勤信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每日动态采集、当日推送或抓取,交通运输、水利领域线性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进出场及考勤信息每日动态采集后,可于每月15日及月底前分批集中推送;劳资专管员信息应在开工建设30日内推送或抓取。
(五)完善专户信息。专户信息包括7项数据指标(详见附件)。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或注销的3个工作日内,将专户信息通过农民工工资代发系统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将在本单位开设的所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专户信息全部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不得设置门槛进行截留。
(六)完善资金信息。资金信息包括专户资金流水、工资发放明细2类19项数据指标(详见附件)。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在专户资金变动的当日内,将资金信息通过农民工工资代发系统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将在本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及对应的工资发放明细数据全部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不得设置门槛进行截留。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信息。工资保证金信息包括核缴信息、账户信息、收缴信息、支付信息、退还信息等5类57项数据指标(详见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设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安薪务工”平台),与省监控预警平台互通互联。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人社部门应运用“安薪务工”平台线上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项业务,“安薪务工”平台根据各项业务办理结果采集上述数据指标,直接向省监控预警平台实时推送。
(八)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包括5项数据指标。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行业平台,并向省监控预警平台推送或由省监控预警平台抓取数据。
(九)及时合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并时,应在工程项目纳入省监控预警平台监管后的30日内完成。
(十)及时处置预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省监控预警平台的预警种类和规则,对工程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由管辖地区核实处置。对不能通过数据匹配方式自动解除的预警,由属地上传核实处置的相关资料后手动解除预警,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转入案源,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或协调处置。省监控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应在30日内核实处置完毕。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署安排。将加强省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作为履行根治欠薪工作牵头抓总职责的重要抓手,定期调度总结、查找问题、提出对策,适时召集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专题研究部署、推动落实,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工作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开发和完善省监控预警平台的功能模块,制定并动态更新省监控预警平台的数据指标体系和预警规则,支持市州的本地化应用需求,做好省监控预警平台与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对接应用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完善省监控预警平台的各类数据指标,确定工程项目在省监控预警平台上的管辖归属,牵头核实处置省监控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开发和完善本部门的行业平台,制定出台行业平台上工程项目合并的政策标准及条件,畅通省监控预警平台与行业平台之间的数据推送或采集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和各项数据应推尽推、应采尽采,督促指导属地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完整、有效地上传项目信息、用工信息、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对本地区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实处置省监控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及市州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系统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有效地上传专户信息、工资信息和工资保证金信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核实处置省监控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
(三)强化数据检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月对省监控预警平台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逻辑性进行检测,发现推送的数据指标存在缺失、超时推送、逻辑错误以及明显违反政策要求的,及时反馈市州、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对问题突出的个案进行督办。数据检测的查询统计功能,向市州、县市区开放。
(四)强化考核通报。省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范畴,纳入与金融机构协议合作的退出机制考核范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向市州、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金融机构通报省监控预警平台建设进展情况、数据推送情况、预警处置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数据指标体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金融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数据指标体系
一、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项目地址、项目种类、合同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此处两项指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需要采集);
项目竣工日期(工程进度为“完工”时需要采集)。
(二)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进场日期、退场日期(单位承建状态为“退场”时需要采集)。
(四)施工分包(承建)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办公地址、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责任人姓名、责任人公民身份号码、承建类型、单位承建状态、进场日期、退场日期(单位承建状态为“退场”时需要采集)。
二、用工信息
(一)农民工基本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民族、籍贯、性别、住址、文化程度、从事工种。
(二)农民工进出场及考勤信息
考勤天数、考勤所属年月、人员离职日期(当人员状态为“离职”时需要采集)。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信息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日期、合同终止日期、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
(四)劳资专管员信息
劳资专管员姓名、劳资专管员公民身份号码、劳资专管员电话。
三、专户信息
开户单位、专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开户日期、账户状态、注销日期(当账户状态为“注销”时需要采集)。
四、资金信息
(一)专户资金流水
专户银行流水号(必须与工资发放流水号对应)、收支类型、交易类型、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收支金额、收支日期、账户余额(指本次收支后工资专用账户的账户余额);
对方户名、对方账号(此处两项指标当收支类型为“进账”时需要采集)。
(二)工资发放明细
工资发放流水号(必须与专户银行流水号对应)、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账号、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工资所属年月、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扣发工资、当月实发工资、工资支付方式。
五、工资保证金信息
(一)核缴信息
缴纳主体名称、缴纳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支方式、应缴金额、差异化缴存金额。
(二)账户信息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工资保证金银行账号、账户是否设置特殊标识(此处三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缴存”时需要采集);
担保银行名称、银行保函函号(此处两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保函”时需要采集);
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号(此处两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工程保证保险”时需要采集)。
(三)收缴信息
现金金额、收支时间、缴存起始时间、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此处四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缴存”时需要采集);
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银行保函有效期起始日期、银行保函有效期终止日期、收支时间、缴存起始时间、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此处六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保函”时需要采集);
保单金额、保险有效期起始日期、保险有效期终止日期、收支时间、缴存起始时间、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此处六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工程保证保险”时需要采集)。
(四)支付信息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工资保证金银行账号、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务工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务工人员姓名、工资支付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此处七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缴存”时需要采集);
担保银行名称、银行保函函号、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务工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务工人员姓名、工资支付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此处七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保函”时需要采集);
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号、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务工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务工人员姓名、工资支付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此处七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工程保证保险”时需要采集)。
(五)退还信息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工资保证金银行账号、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编号、退还金额、退还日期、退还决定单位名称、退还决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还通知书文号(此处八项指标当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缴存”时需要采集)。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
担保单位名称、担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金额、担保开始日期、担保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