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44号)

发布日期:2021-08-18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681

【导读】:近期,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要求、条件及保障机制等问题。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7日


天津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利,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第五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由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查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标识双方的真实身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认证登记或者进行身份认证更新时,应当确保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自建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也可使用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平台电子签章来源应按照天津市公安机关相关规定,采用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备案的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用人单位自建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成、储存的电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二)设计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流程,符合电子合同订立流程相关国家标准。

  (三)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应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六)应确保劳动者方便查询合同文本、身份认证、操作记录和签约存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第三方建设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文件。

  (二)遵循电子合同订立平台相关国家标准,具备较完善的身份认证、合同订立、合同存储和调用等功能。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三)设计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流程,符合电子合同订立流程相关国家标准。

  (四)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应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

  (五)具有容灾备份保障机制。

  (六)应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便查询使用合同文本、身份认证、操作记录和签约存证等相关信息。

  (七)可提供相应法律保障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存证报告、公证书、司法鉴定报告等。

  (八)能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数据管理服务,可直接导出劳动合同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

  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健全系统功能,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应当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查询、下载以下内容或者记录,并提供必要帮助和说明:

  (一)已经订立或者撤销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

  (二)有关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操作记录。

  (三)订立人主体信息、订立时间、存储等过程性信息。

  第十四条  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应当强化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全过程证据留存可回溯,电子证据链可以被查询和提取。

  第十五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电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建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存储方式、调用权限和查阅办法。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保存电子劳动合同至少两年。

  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应当妥善保存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身份认证相关的信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共享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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