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08 来源:人社部信息中心转发 浏览次数:1358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跨地区、跨部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复用,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2020年底前,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推进社保卡在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融合社保卡线上线下应用,实现社保卡支撑相关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
二、重点任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国家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相关接口,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利用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为持有社保卡的群众提供实名注册、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群众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二)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社保卡电子证照共享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通过与国家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实现社保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平台获取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文件,为减证便民提供有力支撑,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多次提交社保卡复印件,引导群众通过社保卡电子证照的“亮证”和二维码扫码功能,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的问题。
(三)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社保卡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互通,实现个人社保卡电子证照线上领取、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缴费支付等服务。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办事主体可使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社保卡进行相关业务服务办理。
(四)大力推动一体化平台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不断完善社保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明确社保卡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技术基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深化推进一体化平台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一体化平台的支撑工作,保障社保卡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基础支撑能力,梳理社保卡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推动电子证照、办事材料共享互认,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
(三)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按照社保卡应用规范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共享的社保卡信息和个人信息,加强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信息的保护。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办事主体对社保卡电子证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为群众提供高频次、高粘性、高安全的线上线下社保卡应用,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联系人:李晨星、秦静沂
电话:010-84201260、010-84201387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