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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0年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八统一”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浏览次数:934

【导读】: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八方面,实行统一标准,清理一些不合理的政策。

原标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可延长 重复领取养老金要全部退还 今年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八统一”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怎么处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重复领取养老金怎么退还……2020年1月1日起,这些问题都有了统一的标准。


记者从广西玉林市社保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八方面,实行统一标准,清理一些不合理的政策。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为20%


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参保范围不明晰、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因此,出台《通知》明确统一标准。实行全区统一政策的八个方面内容为,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一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


在参保缴费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其中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在下、上限之间自主选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执行。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可延长缴费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得到统一,对于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同时取消原中断缴费计算待遇基数往前推算及中断缴费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的规定,对受到中断缴费计算待遇基数往前推算及中断缴费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影响的退休人员,待遇按新政策规定重新予以计算。


重复领取养老金要全部退还


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方面,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金。


对于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如果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多领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退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记者 黄冰 通讯员 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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